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公司项目负责人未经公司审批私刻项目部印章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5-22 浏览量:72

洛太普法|公司项目负责人未经公司审批私刻项目部印章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项目负责人B持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委托书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用于A公司项目。合同到期后,A公司拒不支付租赁费,C公司向法院起诉。庭审中:A公司辩称其未与C公司签订相关的设备租赁合同,对设备租赁的具体情况、下欠金额均不知情;B向A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认未经A公司审批私刻项目部印章,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

  B持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委托书以A公司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且用于A公司项目,C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B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即A公司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应承担给付租金的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律师提醒

  一、生活中私刻、盗用公章现象十分常见,在签订合同时如一方当事人仅有公司的授权书,相对方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向相关公司核实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二、企业遇到公章被私刻或被盗用应:

  1.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追究私刻、盗用者的法律责任;

  2.通知相关单位、在媒体上公告;

  3.向律师咨询,对合同有效性进行评估,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作者

王广灿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