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难题,对于当事人而言,取得生效判决并非是其目的,判决得到实现方为其寻求司法救济之宗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既有首封法院,又有优先债权执行法院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该如何执行呢?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可见,从该规定上来看,提倡“首封处置优先”。但是,如果首先查封法院迟延处分财产,就会损害到优先债权人的利益,优先债权制度的目的将会落空。
因此,高人民法院在颁布了《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其中第 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处理首封法院与抵押权法院冲突的情况,以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
对于执行财产的处置权,根据上述《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以及《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 一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通常由首封法院负责执行财产的处置与控制。
同时,《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 一条也作出了例外规定:“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即,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优先债权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二是在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进入了执行程序;三是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经超过了60日;四是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该查封财产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综上所述,由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财产仍以“首封法院处置”为原则,“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为例外。因此,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存在优先权的债权人的情形下,无论是一般债权人还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均应以确保受偿权和处置权双优先为目标,要及时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争取成为首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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