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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论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发布时间:2024-08-06 浏览量:396

洛太普法|论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小木和小兰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是令小木苦恼的就是孩子小小木的抚养权问题。小木和小兰的离婚案件已经持续将近两年之久,历经了第 一次起诉、上诉;第二次起诉、上诉;发回重审、上诉,目前案件仍在上诉中。小木离婚案件的焦点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小木宁愿放弃所有的财产,也不需要小兰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法院仍旧判决小小木的抚养权归小兰。因为在双方感情出现破裂时,小兰就私自将小小木带走,将近两年时间小木找不到也见不到孩子,虽然在各方面小木的抚养环境都明显优于小兰,且法院也认定了小兰藏匿孩子的违法行为,但仍以小小木目前跟随小兰生活为由将抚养权判归小兰,小木目前因抚养权继续上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民法典》、《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抢夺、藏匿未成年人的违法性。

  抢夺、藏匿孩子可能侵害孩子的人身权利,往往伤害孩子的心理,且这种影响甚至延续到孩子成年以后;其次,可能会涉及侵犯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就如小木的情况,本来孩子在北京接受良好的教育,被小兰带到了河南农村老家,孩子的一切课外兴趣班也被 迫停止;显而易见的更会造成孩子生活水平的下降。小木的情况并不是个案,实践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为离婚案件中的高发事件,且民众好像普遍觉得只要我抢到孩子,孩子抚养权就是我的。那么针对这个既是社会问题又是司法问题的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目前北上广在此类案件中的处置有可圈可点的表现,如将上述行为列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家庭教育指导令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屡获支持。因此,我们的相关司法机关除了更加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外,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人实以严惩,甚至可以施以刑事处罚。

  本文作者

张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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