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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物权、肖像权的冲突

发布时间:2024-08-27 浏览量:1

洛太普法|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物权、肖像权的冲突

  现代社会每个人在不同的生活阶段总会去影楼或者摄影工作室拍摄写真或艺术照,无论是记录个人美好瞬间或者纪念人生重要节点,好的摄影作品总能给自己长久记录美好回忆,不仅如此,特殊时期或重要时刻的摄影作品还承载了拍摄人重大的精神寄托,于个人而言是无比珍贵的物品。但从摄影作品诞生那一刻,一张小小的照片就赋予了不同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人之间产生权利上的冲突,本文浅析一下摄影作品的权利归属与冲突:

  01

  摄影作品的物权归属

  一般人而言,无论是去影楼或是摄影工作室,还是聘请具备一定摄影技术的个人为自己拍摄人像照片,都属于委托他人完成一定事项的法律关系,从民法角度,可以认为是委托行为,即客户委托法人或个人完成拍摄事项。这种合同关系很难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归类于承揽合同关系,尽管在《著作权法》对此种行为的用词依然是“委托”。

  在这种法律关系下,所呈现的委托结果包含了两个法律结果,一个是承揽结果的交付,另一个则是作品的归属。

  对于承揽结果的归属问题。在人像摄影纠纷中,关于底片归属纠纷占据主要部分。大多数纠纷就在于客户拍摄者在交付拍摄结果时只交付了精修后的照片和部分底片,对于全部底片则要求客户另外付费才能带走,由此产生了大量纠纷。客户认为,自己是付费聘请摄影师拍摄人像照片,所拍摄的照片底片当然有权带走,而拍摄者则认为,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合同是交付客户挑选的精修照片,拍摄的底片即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也不是客户挑选的照片,当然不属于合同履行内容。这种理解上的差异就导致了客户与摄影者关于交付结果上产生了纠纷。

  关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白的摄影师与客户之间所建立的是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摄影师作为承揽人,运用自己的摄影技术收取相应对价为客户提供定制 服务,终向客户交付摄影结果的一种法律关系。当然,交付的结果包含了合同约定的精修照片和未经任何修改的底片。无论是哪种这都属于定制物,物权当然归属于定制人,这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无可争议,但是,在照片之上除了物权,还有著作权,对于著作权的归属,则与物权明显不同。

  02

  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的归属略有不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换言之,尽管从民法角度拍摄的照片可以被客户带走,但客户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在著作权领域客户并不能实现其全部的财产权利,甚至,在某些场合还要署名摄影师的名字。

  为什么《著作权法》要如此规定呢?

  追本溯源,著作权是赋予在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投入相当智力劳动并获取一定智力成果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并不是物,而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投入智力的一方,著作权也当然赋予作者。摄影作品在拍摄过程中,怎么拍、什么光影条件下拍、拍摄什么样的动作、使用什么样的背景,往往不是委托人的安排,而是摄影师根据自己对艺术的理解而进行,甚至摄影师会在委托人某个不经意的瞬间按下相机快门拍摄出一张所谓的“抓拍”照片。不论是可以的摆拍还是无意的抓拍,基本体现了摄影师的个性选择,也就是说照片反映的是摄影师的智力成果,而定制的客户仅仅是模特的作用,是作品的组成元素,而非作品的创作者,所以,在没有约定前提下,摄影师是无可争议的著作权人。

  03

  著作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以上分析,一张照片上所享有的物权和著作权是分离的,物权包含的是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著作权包含了著作人身权和著作权财产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从民法角度,对财产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也是对财产的处分。不仅如此,人像摄影作品还是被拍摄者肖像的体现,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侵犯其肖像权。

  一张人像摄影照片就成了很特殊的存在:摄影师未经被拍摄者同意,不得随意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否则很可能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被拍摄者也不能随意将自己的照片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发行,否则很可能会侵犯摄影师的著作权。除非双方达成约定,否则,两方尽管各自享有相应的物权、肖像权和著作权,但都不能随意使用。摄影师不能将客户的照片挂在店内做宣传,客户也不能将自己的照片授权给杂志设做封面,显得极为特殊。

  尽管《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许可对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但能做出约定的情形仍是少数,以约定来解决这种权利冲突并非主要手段。或许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对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或行使做出特殊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版权法》规定:当照片、人像或雕刻是为了私人和家庭目的而委托他人拍摄、绘制或制作的,则版权由委托人享有。《意大利著作权法》将人像摄影作为不构成摄影作品的普通照片以邻接权加以保护,其第98条规定:如无相反约定,委托他人拍摄肖像照片的人可以不经摄影师的许可发表、复制或授权他人复制作品,但对肖像照片进行商业性复制时应向摄影师支付合理报酬。如果肖像照片上有摄影师的姓名,则在发表和复制时也应载明摄影师的姓名。

  以上权利冲突的问题在我国很可能会继续存在一定时间,目前也只能寄希望于中国的立法专家能够在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中总结出一套针对中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解决之道。

  本文作者

栗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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