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小木和小兰经朋友介绍并迅速坠入爱河,2015年初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不合等问题开始出现,常常一言不合就吵架,矛盾愈演愈烈,冲突不断,经过几年的不断磨合,两人都无法再忍受这样的痛苦生活,终小木和小兰决定结束这段心力交瘁的婚姻,于是便在2020年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了分配。然而在2024年2月的一天,小兰突然发现小木名下有一套房是在婚后购买的,但是离婚时并没有予以分割,因此小兰能否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产?
判决结果
离婚三年后,小兰发现未分割的房产可以要求分割,终法院支持了小兰的诉求,依法分割该套房产。
律师分析
问:为什么小兰离婚三年后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仍能要求分割?
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 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 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木名下的房屋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实际属于小木和小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该房屋并未处理,因此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可知,小兰在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是从小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两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而使原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当然,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未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不再进行分割的话,那么无疑是鼓励那些转移或隐匿财产行为的一方,这与立法本意也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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