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继承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9-20 浏览量:1

洛太普法|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房,继承时如何处理?

  房改房,是民间对已购公有住房的习惯性叫法,是20世纪八 九十年代,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中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因特殊政策及一定历史因素的影响,很多单位在出售房改房时往往会结合购房职工的工龄、职务等予以折价优惠。因此在继承实务中,当涉及到房改房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01

  配偶生前获得购房资格,其去世后,在世一方签订购房合同并付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在世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购房资格是否具有专属性质、购房合同中购买方的姓名是一人还是两人、配偶去世与房屋购买的时间间隔、购房款的资金来源等进行综合判定,再根据不同的情况,在继承案件中作相应处理。

  02

  购买房改房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进行折算,该部分应视为房屋所有权的一部分还是已故配偶的财产性权益?

  2018年6月19日发布的《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针对被继承人购买公房时根据工龄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龄折抵房款的,所获工龄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后作为遗产分割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即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那么据此可以看出,北京法院还是倾向于将已故配偶工龄作为财产价值进行分割。

  03

  已故配偶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已故配偶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提供如下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

  04

  若在世一方立遗嘱时指定由某人继承该房改房(对于其他遗产未作兜底性说明),那么已故配偶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是作为房屋份额进行遗嘱继承,还是应当被作为除房屋外的其他遗产参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从笔者检索的案例中发现,多数法院认为使用已故夫妻一方工龄所购买的房屋,在世另一方配偶去世时,若没有在遗嘱中明确处分其继承的已故一方的工龄价值,则该工龄价值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本文作者

袁方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