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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内容

发布时间:2024-10-12 浏览量:9

洛太普法|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不仅是一种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也是一种经济上的资源。著作权的充分利用可以实现作品的价值转化,为创作者和使用者带来收益和利益,促进文化和创新的发展。而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实现作品经济价值的重要方式之一。那么,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都有哪些要点内容呢?

  01

  著作权权属内容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或多项财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在约定的范围内,通过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该十三项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的。故,著作权人在许可他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就特别需要约定清楚许可他人使用的是哪一项或哪几项具体权利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02

  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许可合同都需要包含哪些要点内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该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应当订立相应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对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包括的六项主要内容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据前所述,作权包括十七项具体权利,其中,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十三项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许可他人行使的。那么,著作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许可他人使用的是上述财产性权利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具体权利。

  否则,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使用。

  第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专有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它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所以,这种一般也称为独占许可。

  当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作出约定。比如,可以约定著作权人虽然不得再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但是,著作权人自己是可以使用的,这种称为排他许可。

  其次,非专有许可不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可以将某项或多项财产权许可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使用,同时,著作权人保留自己在同一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作品并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被许可人与著作权人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被许可人均可同时使用作品,这种成为普通许可。

  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也即除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外,如果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必须要订立书面的许可使用合同。

  第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就地域范围而言,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地理区域,如全球、特定国家或地区等。随着信息网络的日新月异,如果许可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作品的,双方还应当对许可的网络平台的范围作出相应的约定等。

  就使用期限而言,应当约定许可使用的起止时间。

  第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根据该规定,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报酬的标准;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支付报酬。比如国家版权局、发改委制定的有关支付报酬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专有使用的费用高于非专有使用;专有使用中,独占许可使用的费用又高于排他许可使用。

  另外,双方也应当明确约定报酬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按季度结算等)及支付时间。

  第五,违约责任。

  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违约情形,故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等违约责任,也可以对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作出约定,以便明确双方的责任的负担。

  第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是否允许被授权人再向他人转授权,合同的变更、解除机制,争议的解决等条款。

  03

  律师提示

  许可合同与普通合同存在很大差异,许可合同本质上是权利的授权行为,而非是对物的处置。权利本身是无形的,只存在于观念之中,因此,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要对权利边界了然于胸。否则,很可能会出现超范围授权或授权不充分的情形,不管是哪种,都可能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后果,这种后果必然会引发作品的经济价值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如果自身不具备专业法律技能在签订授权合同时较好经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起草,以免合同双方或多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作者

姚显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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