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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教义刑法学》(十二)故意论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量:5

洛太普法|《教义刑法学》(十二)故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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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语:

  《教义刑法学》一书是陈兴良教授编写的一门为刑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开设的刑法课程,以讲授刑法总论,尤其是犯罪论为主。本书以教义或曰信条(Dogma)为核心意念,以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为逻辑框架,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在相当的深度与广度上,体系性地叙述了刑法教义的基本原理,充分展示了以教义学为内容的刑法学的学术魅力。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学,就是本书所谓教义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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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故意论

  01

  故意概述

  故意在三阶 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存在责任要素说与构成要件要素说之争。通常情况下,结果无价值论主张责任要素说,行为无价值论主张构成要件要素说。本书采责任要素说。

  刑法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由此可见,故意在刑法中的重要性。

  在刑法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刑法理论加以弥补。在这一点上,对刑法总则有关规定的解释与对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的解释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刑法总则更多涉及刑法理论问题,因为不能认为没有法律规定就不能解释,刑法总则规定在更大程度上是被理论所塑造的。而刑法分则涉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因而应当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通过刑法理论加以补充。

  刑法规定的是故意犯罪,而我们在讨论犯罪主观要素时论及的是犯罪故意,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法条,而是需要对法条的内容加以重新表述。

  本书采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类型说,因而构成要件的客观的,只是例外地包含主观违法要素。因此故意作为责任要素,应当在有责性中加以讨论,此处所指故意是“心里故意”而非“责任故意”。

  02

  故意的构造

  故意是由一定的心理要素构成的,这种心理要素可以分为认知和意欲,在对故意论本质的认识上,从来存在认知论与意欲论之争。

  理解认知与意欲在故意中的地位路线图:

  第 一阶段:属于结果责任阶段,尚未确立主观归责思想。

  第二阶段:意欲论占统治地位的阶段,尚未对认识与意欲加以区分。

  第三阶段:认识论占统治地位的阶段,认知成为意欲的标志。

  第四阶段:认知与意欲区分同时作为故意的心理要素,加以判断。

  目前通说是认知与意欲的统一说。但二者仍然有自己的主张。

  (一)认知论

  对认知程度要求不同,基于认知论而成立的故意范围就会有所不同。

  认知论中又存在可能性说和盖然性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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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识论的以上两说中,都是仅根据是否具有认识来认定故意,至于可能性或者盖然性,都只不过是认知程度而已。

  认知论存在的问题在于,认知程度不好界定。

  (二)意欲论

  意欲论主张以意志因素作为判断故意的心理根据。

  要想描述意欲的心理,确实是劳而无功之举,在我国学界存在希望说与容忍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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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说

  认知论和意欲论的争论,主要是围绕故意的主观心理展开。除此之外还存在客观说与主观说之争。

  03

  明知

  (一)明知的内容

  (二)明知的程度

  (三)明知的规定

  (四)明知的认定

  04

  意欲

  (一)希望

  (二)放任

  05

  构成要件错误

  (一)构成要件错误的概念

  (二)事实的构成要件错误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错误

  本文作者

杨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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