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因为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层出不穷,如在第 一次离婚诉讼中,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宝马车一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车辆现在价值16万,半年后男方第二次起诉,女方称车辆已经卖掉只卖了8万块,终法院按照女方陈述的卖车款进行了平均分割;又如,女方明知家庭的共同存款60万在男方名下,庭审中,通过查询男方的银行流水发现男方在接到传票的当天及第二天分别将该60万通过取现和转账的方式全部转走;再如,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因为房屋的装修价值及家具家电价值争执不下,在法院通知要进行评估时,男方一夜之间将家里所有的家具家电一搬而空,后来通过调取电梯的监控及货拉拉的拉货清单证实了男方转移财产的恶劣行为,但是法院终依然是以家具家电无法认定实际价值而不予处理。类似此类的案件举不胜数,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当事人敢毫无忌惮的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呢?
虽然民法典对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审判实践中,对于转移方是少分还是不分、少分的份额是多少,是对所有的财产都少分或不分还是只对转移、隐匿的部分少分还是不分,给法官保留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我们在办理案件中也发现该类情况存在举证困难,法官对该类行为也持有较宽容的审判态度,很少会因为此行为对于转移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因此想要保护财产在离婚时不被转移,需要在日常婚姻中做到以下几点,如简单的就需要在日常生活中留意对方使用的银行卡情况,不能对家庭财产不管不问;除了婚前协议,可能的话可以对夫妻婚内财产归属采用书面约定的方式进行约定;夫妻双方对于大宗存款可以设立联名账户,防止因为婚姻破裂对方擅自转移;对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防止配偶一方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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