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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18 浏览量:4

洛太普法|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效力认定是纠纷解决的前提,直接影响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承担等核心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涉及资质管理、招投标程序、合同履行等多个环节,合同效力争议频发。本文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司法解释,主要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效力认定以及招投标程序违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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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原则:合同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建筑法》第26条等规定,原则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二)例外:合同可补正有效

  1.竣工前取得资质。

  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合同效力溯及至签订时有效。

  (三)法律后果

  1.工程价款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可再主张工程款;工程不合格的,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司法实践中,(2020)高法民终483号案,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法院认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因工程验收合格,终支持了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请求。

  2.过错责任赔偿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签约的,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赔偿停工损失、返工费用等);承包人故意隐瞒资质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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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招投标程序违法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法律后果

  (一)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严重程序违法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合同绝 对无效:

  1.应招标而未招标,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未经招标直接签约。

  2.虚假招标或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事先串通(如泄露标底、量身定制条件);投标人之间围标、陪标。

  3.实质性条款变更,中标后擅自改变投标价格、工期等核心内容。

  (二)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需返还财产,过错方赔偿损失。

  但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过错责任等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基于“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倾向于保护已完成工程的市场交易秩序。一般情况下,若竣工验收合格,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不合格,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或自行修复,自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涉及多方利益,司法实践中往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结算、损失分担等问题的处理仍需回归公平原则,逐渐形成“程序正义兼顾交易稳定”的裁判导向。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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