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师傅自1989年到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从事协管员以及警车司机的工作长达30年时间,接受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管理,每月工资由被告发放,双方时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0月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但被告拒不给原告按工伤保险报销。
原告无奈委托律师后,通过举证原告提供原告工作证、《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审批表》等大量证据证明与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并没有给原告缴纳应有的职工保险,原告因公过度劳累转给原告造成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并提供《老公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确立老公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案例。
最终法院确认潘师傅和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潘师傅工作期间工资差额22800元,赔偿潘师傅未能报销医疗费用的损失269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