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郭女士高兴地告知本人,她丈夫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下来了,得知此事,本人也很高兴,农民工在工伤的维权路上终于见到了曙光。
案件回顾:2016年初,包工头廖某召集郭女士的丈夫刘某至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从事电渣压力焊工作。2016年9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刘某去外架上拆电线时是,从12层摔下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肋骨5根7处骨折,肺部还有两臂韧带拉伤。刘某出院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一致,向本人求助。因本人深深得体会到农民工认定工伤的困难性,但经过与郭女士多次沟通,确定诉讼思路,先以刘某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依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区法院、市中院提出仲裁诉讼,虽然最后都是不出意外的被驳回诉求,但本案的基本事实被依法确认。后,本人指导郭女士携带上述文书,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反复论证讨论两个多月,终于2018年4月9日,作出刘某所受伤害系工伤的决定书。
律师解疑: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民工在工地受伤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农民工如何维权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呢?依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和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农民工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工头和实际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农民工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法院则会依据农民工对自身发生的过错程度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并且因为户籍、伤残标准的不同,更是会造成赔偿结果的巨大差异。而农民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属于工伤时,此时则不问农民工对自身损害的产生是否有过错,也不管户籍情况,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样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