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月11月19日晚,张某与蒋某等人聚会,席间少不了谈笑风生、推杯换盏,虽酒过三巡尚未尽兴,一众人又到了KTV唱歌豪饮,11月20日凌晨聚会结束后,张某知道自己不胜酒力,饮酒后不能再开车回家,但是把车停在KTV门口他又放心不下,在明知蒋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轿车汽车钥匙交给蒋某驾驶,后蒋某驾驶车辆搭载张某等人,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撞击马路中间护栏,造成护栏损失21000元。办案交警收到蒋某、张某的报警后到达事故现场,通过对蒋某、张某的询问,又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经抽血化验后得知蒋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交警得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遂将蒋某和张某二人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车主与驾驶员均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经法院审理后判处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蒋某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律师释法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蒋某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的行为是否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蒋某明知张某在驾车前已经大量饮酒,还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而张某明知自己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还驾驶机动车辆,二人共同故意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并且二人均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亲朋好友相聚,免不了饮酒助兴,本是团聚好时光,万不可因为一时的大意和侥幸造成终身的遗憾。在酒局上,我们一定要牢记三个“不要”:不要借车给醉酒的人员;不要向明确表示要开车的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