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丧失行为能力
吴某的丈夫张某于2016年3月被李某驾驶机动车撞伤至今,事故发生后,韩海涛被送入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其伤情系左侧颞枕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前颅底骨折并脑脊液鼻漏、颅内积气、右侧颞骨骨折、肺部感染、右侧颞骨顶部头皮下血肿、右足背软组织损伤等,现仍是植物人状态,现急需大量治疗费用。然由于张某处于植物人状态,导致其无法自行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更无法委托他人代为主张权利。故自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医院的治疗费用无法得到赔偿。张某的妻子吴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指定自己为张某的监护人,以便其代张某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益。
B、法院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吴某诉称:由于张某伤情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了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张某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吴某为其监护人,代理其参加各项民事活动及照料其日常生活。
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张某在受伤后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申请人吴某系被申请人的配偶,其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1、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吴某为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人。
C、律师分析:
确认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特别程序,首先必须由被申请人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其次,再法官受理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本案中,之所以要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被申请人在交通事故中成为了植物人,伤情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且被申请人家境困难,现急需大量治疗费用,故需要法院指定监护人代其向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益。故我们认为本案应当先确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再由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维护被申请人的权益。立案后,需要先对被申请人身体状况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申请人目前的状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庭审时最好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关系证明,以证明其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