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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653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A.案情

 2014310日,甲与乙、丙之间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借给乙现金100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为2014311日至2014910日止,丙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在借款期间,丙方应甲方的要求在借条上注明了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借款收到之日起至本金、利息清偿完毕为止。”乙方按照约定每月向甲方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甲方向乙方催要借款,甲方因资金发生重大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于是甲方找到丙方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丙方断断续续向甲方支付款项,两年之后,丙方看乙方已经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于是不再向甲方还款。甲方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B.争议问题

本案中如何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C.律师解答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前提条件,而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提出请求的法定时限。保证期间是约定的,而诉讼时效是法定的。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及时提出了请求,而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实现其对保证人的债权。

保证既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又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表现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均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二者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其效力在于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其效力在于消灭请求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因此免责,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本案中,丙方的担保期限为还款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2016年9月9日之前。丙方的担保责任因超过了两年的时间而已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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