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6年8月1日进入一家电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仅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加上销售提成。2016年9月30日,家电公司给吴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吴某业绩不好、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自10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吴某于10月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家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元。本案中,家电公司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实际上相当于未约定试用期,其所约定的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此一来,该公司丧失了在试用期内考核员工的机会,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因此支付了赔偿金。类似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在约定试用期时应慎重对待,避免出现如下风险:
A.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上述试用期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B.试用期工资约定过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试用期工资约定过低,劳动者可要求补足差额,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合理约定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满前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约定试用期,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把握好时间界限,一定要在试用期满前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否则,将丧失利用试用期保护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
2.优化薪酬制度,可将员工工资细化为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等形式。如此,既可确保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同时,又能避免提高试用期工资支付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