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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几多愁?(二)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616

遗产继承几多愁?(二)

案件事实:

原告李丽系被继承人李三和张花的独生子女,李三于200151日去世,其妻子张花于199845日去世。李三父母先于其去世。张华的父母在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即原告李丽的母亲张华和其大姨张玉,此后张华的父母离婚又分别再婚。张华的母亲再婚后又生育三个子女,即杜大、杜二、杜三;张华的父亲在婚后又生育二个子女,即张甲和张乙。张华的父亲在2009年去世,母亲在2010年去世,均在张华离世后才去世。原告李丽的父母李三和张花死亡后遗留有位于洛阳市某某区的房产二套,均登记在李三的名下,李丽的舅舅和阿姨均无意要求该房产。现李丽想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至自己的名下,在房管局办理过户过程中遇到困难。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其姥姥和姥爷的结婚证和离婚证无法进行办理,向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点评:

该案件属于继承中的典型问题,由于张华的父母在张华去世后才离世,因此牵涉到转继承的问题。在继承法中,在没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遗赠等对逝者生前对财产进行安排的情况下,其死后财产一般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均具有同等的继承权。本案中李丽的母亲张华1998年去世后,其所留遗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两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花去世后因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张华的遗产,然后由其配偶李三、子女李丽和张华的父母共同继承,在张华遗产没有分割的情况下,该房屋由三方共有。2001年李丽的父亲李三去世,这时张三的父母已经过世,配偶也已经过世,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李丽一人,所以对于李三的遗产只能是有李丽一个人继承。至此,李丽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由李丽和张华的父母三人共有,只不过是占有的份额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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