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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有财产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能否免除继承人的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量:647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在有财产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能否免除继承人的清偿责任

    案情摘要

李先生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与吴先生沟通协商购买钢材事宜,最后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向吴先生采购价值25万元钢材,由吴先生现行供货,李先生在收到钢材后十五日将25万元货款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吴先生将钢材运至李先生指定的地点。几日后,吴先生得知李先生在出差途中突发疾病逝世。吴先生遂积极与李先生家属沟通解决货款的问题,但李先生家属以并不知情为由未解决该问题。吴先生为了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将李先生的继承人赵某、李某2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吴先生诉称:原告与李某双方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且原告已将钢材交付李某,但李某由于因病逝世,造成原告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赵某、李某2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25万元货款,并按同期同类银行利率承担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赵某、李某2辩称:二人对钢材买卖合同并不知情,并且李某已经逝世,债务不应当由二被告承担,且二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依法应受保护。吴某尚欠原告李某货款250000元的事实,由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予以证实。二被告辩称欠条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答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二被告系被继承人李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李某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庭审中,二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根据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李某名下有房屋、车辆等财产现由被告赵某管理并使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二被告在被继承人李某实际存在遗产的情况下的放弃行为将直接导致债权人吴某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二被告的放弃继承无效,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原告货款的责任。

本案总结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该规定对继承人给予了充分保护,以免使其陷入“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不利境地,但现实中继承人通常利用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形式放弃、实际管控”,以逃避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我国暂无遗产管理人制度,针对“形式放弃、实际管控”的放弃继承行为应积极引导继承人诚信诉讼,并可参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从而判决继承人以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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