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份,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委托,代理7户个人与中国农业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代理人,起诉后通过庭下组织的多次调解过程中,一部分欠款被告先后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补足之前欠款及利息后,以后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故我行先后对其中五户撤回起诉,以上该户至今尚能按照协议履行正常还本付息义务。
剩余两户因调解不成于2018年5在西工法院处缺席开庭。2018年6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分别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农行洛阳分行截止2018年5月25日借款本金364397.96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电脑自动生成的数额为准);原告对被告名下房他证号为:房他证市字第0010xxx号在上述第一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196元,由被告承担。现该案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