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1月,25岁的李某经朋友介绍,与刘某相识,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李某和刘某将婚事提上了日程。李某对未来的婚姻生活充满了期待,但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再向刘某家提亲时刘某的母亲张某要求;“彩礼少于4万元,你俩就别见面了。”4万元对于打工谋生的李某来说是一笔“巨款”,可为了结婚,他借遍了所有亲朋好友,终于将钱凑齐,并通过介绍人将钱给了刘某。在刘某的提议下,2016年1月29日,李某与刘某未在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就先举办了婚宴。然而,因为4万元的债务,李某的生活陷入了困境,他与刘某也因此产生了矛盾。2月7日,两人和平分手。分手后,李某想要回给刘某的4万元彩礼钱,但刘某及家人却仅同意退还1万元。无奈,李某将刘某及其母亲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剩余的3万元彩礼。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将不支返还彩礼。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举办结婚的婚宴等仪式,但未到法定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也没有长期同居。且本案被告收取原告彩礼的数额较大,对原告李某生活确实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刘某依法应当返还收取的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刘某、张某返还被告李某剩余的彩礼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