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8月,易某和马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由易某为马某在某区某镇某村修建住房,施工期间的安全由易某负责。邵某受易某雇用在工地务工。同年9月的一天,恰逢工地休息,马某的妻子找到邵某,希望他用吊葫芦(工地上往高处吊东西的一种滑轮装置)帮自家收货的油葵吊到房顶上,邵某听后爬上了房顶。邵某站在房顶吊葫芦旁向房顶吊送了第一批油葵后,在起吊第二批油葵时,吊葫芦突发故障,邵某随之从房顶摔下。见邵某受伤,马某和其妻子立刻把邵某送到了医院。经过24天的治疗,邵某出院了,出院后邵某找到易某和马某索要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1.93万元,而易某和马某却互相推脱。2016年2月,邵某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律师解析:
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邵某在工地休工期间,应马某家人的要求无偿帮其吊运油葵,双方之间形成帮工法律关系,故马某应当对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邵某从房顶摔下受伤的原因是易某所有并安装在现场的吊葫芦发生故障所致,故易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某某区法院依法判决,马某赔偿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万余元。易某赔偿邵某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