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法制宣传推广,越来越多的人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对财产在其百年之后做出一定的安排。如果是房产或者是车辆等有形的资产,只要协助办理相应的过户就可以了,但是涉及到现金、股票、理财、保险等,特别是留给未成年继承人的,是否真的能如立遗嘱人所愿呢?
最近,有朋友打电话向我咨询遗嘱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年轻的她事业小有成就,有个可爱的孩子,但是老公却不务正业。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她没有离婚,独自担起了生活的重担。但是天不遂人愿,年轻的她今年被查出身患绝症,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就会永远的离开心爱的孩子。她担心在她去世后,所留的遗产会被那不务正业的老公挥霍一尽,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得不到任何保障,从而来寻去帮助。
面对这样的问题,我首先想到的是“遗嘱执行人”。但是查遍我国目前的相关继承的法律,却发现即便是有遗嘱执行人,但未必遗嘱执行一定会符合立遗嘱人的意愿。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产生,具体内容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
现实中遗嘱执行人与法定监护人之间极易产生冲突,如夫妻离婚后,一方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大额存款遗留给未成年子女继承,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在该子女满18岁前代为管理存款、支付其生活、学习所需经费,而另一方该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监护权,有权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所有财产,该笔大额存款到底谁有权管理?冲突因此发生,法院在实际处理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将遗产到公证处提存,待孩子成年后自行提取。
第二种意见: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监护人有权取得孩子财产的管理权。
第三种意见:立遗嘱人的遗嘱只要形式、内容合法有效,就应当将财产交由遗嘱执行人代为保管。
第一种意见没有考虑到孩子现在的需要,第二种意见没有考虑到立遗嘱人的意愿。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该意见既能保障立遗嘱人的意愿,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遗嘱人的角度看:遗嘱是公民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我国《继承法》也允许公民通过订立遗嘱的形式分自己的财产。那么立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也就是立遗嘱人行使自己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形式,法律予以允许,也应予保护。而立遗嘱人选择遗嘱执行人本身就是基于一种信任,才会制定其为遗嘱执行人,让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是对立遗嘱人财产权利的保护。
第二,从保护未成年继承人的角度看。法律在规定的监护人职责中,赋予监护人保管财产的权利,也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是像上述朋友咨询的情况,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极大的可能不仅不能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还极有可能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也正是出于这样的担心,立遗嘱人才在遗嘱中将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监护权授予遗嘱执行人,可以充分体现立遗嘱人为为成年继承人所做出的预防性准备,合理地限制了法定监护人支配财产的权利,能够达到保护未成年继承人的权利,在未成年人权益不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无需再由法定监护人行使保管财产的权利。
第三、赋予遗嘱人设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继承人的利益。在现代社会,遗产可能涉及到多个种类,如基金、股票、理财、保险、股份等,允许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选择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担任遗嘱执行人,更有利于财产的保管和保值增值,也更利于日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遗嘱执行人和监护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保护遗嘱执行人的财产管理权,更能体现遗嘱执行人的价值所在,也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和保护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