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刘×莲和程×系母女关系,刘×莲与刘×斤系兄妹关系。1987年刘×莲父亲刘×三在岳村中街审批宅基地一处,使用证登记户主为刘×三,家庭人口为9人,包括刘×三夫妇2人、刘×莲、程×母女2人和刘×斤一家5人。1994年5月,刘×斤重新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建起了新房,登记户主刘×斤,户成员为5人。1995年至1997年间,刘×莲父母相继去世,刘×斤在没有征得刘×莲母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除,新建了三层楼房自己居住。刘×莲母女户籍一直在老城区洛浦办事处岳村村民委员会,至今居无定所。
维权经过:
刘×莲、程×与刘×斤等的宅基地纠纷曾于2018年2月向老城区人民法院以物权保护纠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斤等拆除房屋,退出宅基地,该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豫0302民初347号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当事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驳回了原告起诉。刘×莲、程×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民终6075号裁定书,维持一审裁定。按照区、市两级法院的裁定,2019年1月16日,刘×莲、程×委托代理律师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确权案件受理申请》和《宅基地确权申请书》以及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区政府受理刘×莲、程×与刘九斤等的宅基地纠纷。2019年1月30日,老城区政府书面回复以“该宅基地权属清楚,与四邻没有边界纠纷,合法合规,不存在宅基地纠纷行政确权问题”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19年2月13日,刘×莲、程×委托代理律师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9年5月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洛政复决字(2019)第1194-1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老城区政府的《刘海莲、程云等宅基地纠纷行政确权案件受理申请的回复》。2019年5月20日,刘×莲、程×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区两级政府的行政行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1月4日做出行政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刘×莲、程×没有上诉。
争议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历经了民事一审、二审和行政确权、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诉讼5个程序阶段,截止目前,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即宅基地使用权归谁暂且不说,仅在程序上法院就将双方的争议推来推去:区、市两级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应由政府解决,从民事诉讼推到行政程序;区、市两级政府和一审法院又认为不存在权属争议,驳回了当事人的确权申请,这样就造成了当事人维权没有途径。
笔者认为:刘×莲、程×母女二人户口至今还在老城区岳村村委会,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是以刘×三为户主的宅基地使用证上现留存的家庭成员,对岳村中街老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刘×斤一家已另批新宅,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刘×斤一家5口人在新审批了宅基地后就丧失了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在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明显侵犯了刘×莲、程×母女的宅基地使用权,以物权保护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一审行政诉讼中,律师也曾向主审法院阐明了如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将导致维权无门的境地,法官说让民事案件走申诉程序,可申诉已经超过了期限。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认为双方当事人不存在权属争议,当事人可依据行政生效判决再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