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对中国人来说是头等大事,既是安身立命的基础,也是衡量财富的重要标志。然而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在“房住不炒”的政策和资金不得流向房产的严管下,房地产资金链断裂风险已成为定时炸弹,随时被引爆。这不二百余户业主无法淡定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贴到了已经入住多年的房门上。法院公告说,该院在执行欠款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地产帝国公司名下的住宅小区房产,该院将很快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这一切都缘于开发商地产帝国公司背着业主,私自将该小区的整栋商品房抵押贷款,最终因无力还款被人民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五年前买的房子,并已装修入住,怎么就成了别人的菜!遭遇如此飞来横祸业主怎么办?
案外人执行异议来帮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4条规定:“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9〕254号)125条:“实践中,商品房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往往没有及时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欠债而被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对尚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出卖给消费者的商品房采取执行措施时,商品房消费者往往会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强制执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支持商品房消费者的诉讼请求: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时,可参照适用此条款。”
再结合126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故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登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但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商品房,消费者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当商品房消费者直接在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当遇到已付过房款但没有办理房产证时,还是能够把房留住的,但要符合上述相关的条件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