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2010年入职某顺公司,2015年在工作地点、岗位未变的情况下,梁某和某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某路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确认。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为了解决社保问题。
二、补偿金或赔偿金关于年限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发生工作单位调动,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龄连续计算。
三、赔偿金关于工资基数问题。
应按照应发工资计算。
四、经济补偿金条件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年休假、加班工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依据本人应发工资为基数);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赔偿金条件。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须证明经合法程序,比如职工大会通过,解除依据是否公示等。
六、失业损失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问题。
依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条例》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保障申请人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同时,用人单位按照低于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违反了加班工资应按照月应发工资总额来计算的规定。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之规定。
那么,劳动者被迫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符合上述条例规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失业手续,如果无法办理,支付申请人因此造成的失业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