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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3-26 浏览量:458

挂靠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挂靠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实践来看,机动车的挂靠主要是指为了满足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为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其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因此,只有道路运输经营权的挂靠,即车主经运输企业同意并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方才适用该条规定。实践中,

虽然机动车未登记在运输企业名下,但有证据证明运输企业授权实际车主以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并提留部分运输费用,收取保证金,实际车主接受运输企业统一调度管理的,可以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认定实际车主与运输企业间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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