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整形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美的需求日益增长,医疗美容行业规模日益扩大,但疯狂的扩张也使得行业乱象丛生,同时衍生的整形美容纠纷已经成为民事领域的新型社会矛盾。《2020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洞察白皮书》揭开了中国医疗美容机构现状:目前我国合法合规开展医美项目的机构仅占行业12%,“黑机构”数量超8万;合法合规医师仅占24% ,非法从业者多达10万。囿于新兴产业,各项法规还未完全予以规制,加之存在消费者个人的主观因素作用,使消费者往往会陷入“维权难”的境地。因此,本文对医疗美容纠纷的常见问题予以说明,以供参考。
一、提供服务的医疗整形机构是否有资质、超资质?
首先,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医疗美容必须具备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执业资格许可,医师需具备医师执业资格证,执业范围应是医疗美容。其次,判断整形机构是否符合资质,受规模、医师年资、器械、病床数等条件的限制,医疗整形机构的资质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级越低,其治疗项目和范围就愈狭隘。现实生活中,受资金、条件等各方面限制,整形医疗机构一般以民营诊所居多。
2009年,卫生部发布《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较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四级: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和门诊部。
(2)设有医疗美容科的诊所。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2)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1)美容医院。
4.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从规定上来看,一般医疗美容诊所和开展的项目和数量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如果消费者在进行医疗整形维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整形机构有无资质、提供的服务是否存在超范围运营的可能性。
二、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若效果不明显,未达到美容目的是否可以维权?
消费者在确认医疗整形机构资质和医师执业资质、进行整形服务前,切勿冲动接受诊疗,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对服务各项内容进行约定。如应当将术前图、美容效果图、违约责任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术后若消费者主张未达美容目的,则可以根据合同要求整形机构帮助进行恢复或者要求整形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相反,若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对美容效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消费者虽然可以向诊疗机构主张违约,但是往往会因证据不足,使其在维权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后,若出现医疗事故,应当如何主张赔偿?
因整形机构的过错失误等造成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损害的,整形机构可能还构成对消费者的侵权,消费者可以向整形机构主张对违约或侵权行为的相应赔偿。
若整形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若行为人未取得医疗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将构成《刑法》第336条的非法行医罪。
四、医疗美容合同纠纷中整形机构涉嫌欺诈行为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一书中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消费关系,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解释认为“消费关系是纯粹的经济关系,一方花钱,一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中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医疗虽然也是服务,但医疗行为面对的确是极其复杂的个体的生命和健康,医学科学有太多的未知领域,这就决定了医疗中只能强调方法、手段的正确,而不能强调确定的结果。”
但是,对于现实医疗整形美容机构与传统医疗服务机构的性质认定,应当有所区别。首先,整形医疗美容服务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恢复患者健康进行的医疗服务性质不同。消费者为自身美容需要,主动接受整形机构的美容服务,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服务内容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其次,医美行业是一个存在充分市场竞争的领域,提供的美容服务具有明显的趋利性,这也与传统的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公益性诊疗行为存在显著区别。
2019年3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刊登了《医疗医疗美容合同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文,指出“医疗美容合同具有消费性,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特征”,应当“对就诊者纳入到消费者予以保护”。
因此,将医美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法律适用中,相关的探索与尝试也在持续进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判例显示,对于医疗整形机构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实际提供服务行为与宣传、约定的行为不符、存在欺诈行为的,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综上,市场需求与法律的制约对医疗整形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其合法化、规范化运营,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医疗整形机构时,也应当理性思考,谨慎选择,切勿因冲动变美而牺牲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