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出现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微信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微信取代了手机的短信和通话功能,成为联系朋友,展示生活,工作办公的主要软件之一。在使用微信过程之中,同事之间发个文件,发个朋友圈,一不小心可能就犯了错误,甚至可能违法犯罪!
比如说下面几个案例:
一、微信群传播个人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
2020 年 1 月,贵州黔东南州公安局网安部门工作发现,一份名为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重点人员台账 " 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黔东南州网安部门立即开展网上侦查,查明该台账由黔东南州凯里市某幼儿园员工王某在工作中获取,发布于小区微信群中,随后被层层转发,造成恶劣影响。黔东南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 12 日、罚款 5000 元。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分析:通过微信传播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件信息,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此,在工作中接触涉密信心或者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增强信息保护意识,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做到遵纪守法,法律红线坚决不触碰!
二、微信朋友圈骂人,侵犯名誉权,违法!
2019年6月,因业务合作纠纷,李某在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10日。
律师分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传播也要坚守法律底线。本案中提到的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犯公民名誉权,可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三,微信转发涉密文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违法!
2017年2月,在中国银监会工作的李某在朋友郑某的要求下,向其发送了一份单位涉密文件当作学习之用,李某以为仅发送给朋友没啥事,结果文件一传十十传百,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的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调控,若是当初李某泄露的文件给市场造成扰动,那造成的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律师温馨提示:微信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尽管是虚拟的,但社交参与者在网络空间传播和交流信息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约。利用微信传播个人隐私,辱骂他人,传播涉密文件,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涉及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微信并非法外之地,切莫逞一时之快,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