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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2-03-16 浏览量:599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范某入职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同年5月,范某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腿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2月,运输公司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认定范某为工伤。次年5月15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范某为九级伤残。运输公司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2019年5月22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该再次鉴定申请,并书面通知运输公司于30日内协同范某一并到该中心参加体检。随后,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短信通知范某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但范某拒绝配合。同年11月,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通知,终止对范某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范某因劳动仲裁委超时未作出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解析】

1.本案中,运输公司对范某的鉴定结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范某在明知重新鉴定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注意事项的情况下,拒绝配合,致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程序终止,最终导致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因此,范某对重新鉴定程序终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对于初次鉴定结论,因在法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提出再次鉴定

申请,致使初次鉴定结论失去法律效力。范某诉请工伤保险待遇,就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伤情等级用以计算待遇标准,而本案中,在范某提供的初次鉴定结论失效,又未能提供其他伤残等级鉴定的意见的情况下,其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计算确定,最终可能面临被法院判决驳回诉求的后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签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规 定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任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律师提醒】

伤残等级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伤残待遇所必需的,职工不接受伤残等级鉴定时就无法对伤残程度作科学的评判,也就无法对工伤职工的伤害公平、公正地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受伤职工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但不意味着放任工伤职工的权利行使。《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的几种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正是对滥用权利的一种抑制。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有“边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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