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冯女士驾驶机动车经过十字路口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行女士发生碰撞,造成行女士受伤,行女士在医院诊疗过程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女士和行女士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2018年1月,行女士家人将冯女士及冯女士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64万余元。因冯女士驾驶的车辆仅仅投保了30万元的商业保险,故冯女士认为需要自己承担的赔偿额过高,遂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寻求帮助。
本案不仅仅是一个交通事故纠纷,行女士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诸多的诊疗不规范行为,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相重叠的综合侵权纠纷。在交通事故律师和医疗事故律师充分的研判分析后,律师团队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出了追加被告申请,要求追加为行女士进行诊疗的孟州市中医院作为被告,在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判例后,孟州市人民法院准许了追加孟州市中医院作为被告的申请,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2018年11月,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孟州市中医院对行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行女士死亡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是行女士损害后果发生的轻微至次要责任。
2019年1月,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孟州市中医院对行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孟州市中医院赔偿行女士家属24万余元,通过法院的判决不仅减少了肇事方的损失,同时受害人也获得了更多的赔偿款,使得肇事方和受害方都获益。
民事法律关系中经常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重叠交叉的情形,故在发生纠纷后尽量选择专业律师团队帮助自己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本案中正是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和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相互协作从而取得了肇事方和受害方都获益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