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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篇微博文章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8-03-23 浏览量:593

因一篇微博文章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A、微博原创文章被人冒名上传使用,谁来维护我的著作权?

 

    夏女士是某知名博客博主,经常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原创文章。为防止博文被侵权,夏女士专门在博客中进行版权声明,并在博客上留有相应联系方式。2017年某一天,夏女士偶然发现某网站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上传自己的原创文章,没有署名来源作者并擅自将标题加以修改,且在页面中上传广告谋取利益。夏女士遂找到该网站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自己赔礼道歉。然该网站认为其未侵犯夏女士权利,拒绝向其道歉。夏女士无奈,一纸诉状将该网站告上法庭。

 

B、法院判决网站侵权应赔偿夏女士损失

 

    原告夏女士诉称:被告某网站擅自上传并更改自己的原创文章,侵犯自己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在其所主办的网站首页上向原告书面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约5千元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的侵权网站仅是一个发布文章的网络平台,原告所依据的事实错误,指控对象错误。2、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著作权属于作者,原告提交的新浪博客注册信息证明、身份证件、博客网页截图,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作品未署名也未支付报酬,对原告曹晓丽要求被告河南青年报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判决如下:一、被告某网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夏女士的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向原告道歉;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一千元。

C、律师建议

 本案中的原创文章系夏女士辛勤创作的成果,凝结了作者创作的劳动,也体现了作者对社会的独到见解、个人价值观等信息。夏女士作为著作权人,对其原创文章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享有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而在这些权利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财产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著作权法》第十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某网站擅自上传并更改文章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夏女士的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益,也侵犯了夏女士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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