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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股东债权性投资的认定(20230202)

发布时间:2023-03-08 浏览量:805

【洛太普法】股东债权性投资的认定(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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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东债权性投资纠纷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影视城建设开发、旅游地产、文化传播,股东分别为A公司法人股东和B、C、D、E个人股东。公司成立时各股东出资均实缴到位。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有“不能按照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按时缴纳项目投资款的,视为自动放弃章程约定的持股比例,原持有股份将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新股东,转让时缩水30%”的内容。

  2015年,甲公司拍得303亩土地进行影视城开发,需交纳土地出让金等1.2亿元,为此全体股东协商确定按出资比例补足款项,随后公司财务将每名股东应出资金额向各股东发送电子邮件。在规定时间内A法人股东和B个人股东足额投资,C、D、E股东无投资。为凑足款项,甲公司向当地管委会借款2500万元,按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同时C、D、E股东向公司股东会出具承诺书,就该250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因未能按期还款而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后因规划问题,该地块至今未能开发建设,C、D、E股东也一直未交纳投资款,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C、D、E股东向公司交付2500万元投资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章程中对追加投资的约定为按照股权比例投资,后续公司向公司股东发送的购地资金表的电子邮件以及股东会决议中亦按照股权比例核算金额;股东追加的投资在被上诉人处显示为借款,但不能得出股东不应履行投资义务的结论;向案外人借款的2500万元,至今未予偿还,公司仍需投资,股东未依约应予履行其义务。

  判决的结果“基本”实现维权目的,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律师都极力想促进调解达成,也曾提出多个方案,但在利益的纠葛下终只能以判决划上句号。

  二、公司股东出资(投资)的法律评析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资本制是公司基石,包括了资本确定(充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其更强调的是规范出资人缴付出资、规范公司法人运营或调整自身资产,使公司具备独立财产、独立利益以及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要有相应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这是法律制度对公司股东资本维持的基本要求。

  (二)股东除注册资本金外另行投资公司的现实基础

  股东成立公司实际上就是协助抱团,为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收益或是资金增值,向一定领域投放足够数额的资金或实物的经济行为。但当公司运营和运营项目急需大量的资金投入时,公司除前期的注册资本外更需新的资金注入。而作为公司终受益人的股东应为公司排忧解难,当然这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再行临时缴纳项目投资款。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就股东出资性质进行细分,因后续股东投入资金如何认定和操作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实中,中小企业如果一开始注册资本过大,股东将承担较大压力,并且在后续减资环节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因此在临时性的短期投资时需要股东交付资金进行周转更是常态。

  并且法律法规也没有排除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主选择,因此出资义务应有之意不只包含注册资本金以内的,还应当包含注册资本金以外的,但要股东之间达成合意。

  (三)股东再行投资应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设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 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事涉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且为公司与股东的内部法律关系,那么作为公司“宪法”的公司章程就应起到关键作用。公司章程本质上具有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如合同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意义上的请求权基础等。但承认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并不意味着其完全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就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义务(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而言,涉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这一内容实质上来源于股东之间的发起协议或出资协议,反映股东共同合意。

  那么公司章程的科学设置将有利于公司自治制度的落实,当股东存在争议时也会有法可依,体现为出资股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依据发起协议或章程承担违约责任。

  三、律师建议

  对于保护和维护企业资本制度的实现,避免不必要的股东内部争议和冲突,笔者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建议:

  (一)公司章程的量身定做

  《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的书面文件,也是公司设立时重要的文件,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章程确定了公司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运营中的“根本依据”,在公司自治、调整公司内外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现实中大部分公司对公司章程重要性认识不足,将公司章程弃之不用。建议企业在公司设立时就对章程高度重视、量身订做,既保证企业的合规运营,也使公司运营中的矛盾处理有法可依。当面对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公司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能够自治解决,从而化解矛盾维护公司各方利益。

  (二)设立依法合规的股东会决议制度并落实到位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合意应形成股东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本系人合性组织,股东会汇集众股东意志形成股东会决议,进而成为公司意志。《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也确定了股东会决议的重要地位。结合本案,法院事实认定方面,“除责任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函外,在随后的多次临时股东会上各方的陈述和表决内容,也可认定股东之间形成过除注册资本之外就购买土地使用权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追加项目投资款的合意。该合意是各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各股东均应依约履行。”也表达出实务中对股东会决议的重视程度。

  股东是其自身利益的好代表者和体现者,在各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合意时,公司也要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各自共同意志固定下来。

  (三)建立协商谈判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公司和股东的争议基本就是股东间的矛盾冲突。“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化解更应当在调解协商上下功夫、做文章,这是一种损失较小、解决问题的方法。否则诉讼两败俱伤,也将造成公司股东后续合作经营的困难重重,而冲突的一方终不得不出局的尴尬境地。

  (四)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协助公司的运营管理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保障,特别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股东会召集、召开会议、形成书面决议等方面,更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其中,将矛盾纠纷处理在初始萌芽状态。而诉讼的输赢在细节中体现,只有将日常管理运营的合规运营,才会在谈判、诉讼过程中还原事实,做到有理有据。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书或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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