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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产假期间被降低工资,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发布时间:2023-07-27 浏览量:449

洛太普法|产假期间被降低工资,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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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小乐入职向上工程公司工作,向上工程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0年6月13日,月工资上调为5000元。2021年12月16日,小乐生育一女。2022年1月起,向上工程公司以其休产假为由每月实际向小乐支付工资1800元。后小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向上工程公司依法补足产假期间的工资。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予以支持,向上工程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向上工程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在产假期间随意降低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故其应依法按照小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予以补足。

  法律法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实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 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 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自2021年11月27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律师分析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而且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不得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否则,差额部分仍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现实生活中,个别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从而导致员工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同时又不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的违法情形,有时候即便支付了也要提前设置五花八门的前提条件进行限 制,劳动者往往会因为满足不了上述条件而无法享受到法定的产假工资,此种情况之下,劳动者就必须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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