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飞来横祸,在饭店吃饭时意外受伤
2017年4月12日中午,老薛与小胡在一餐馆吃饭时,包间的一堵墙突然倒塌,砸晕了老薛。店主赶紧拨打120将老薛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老薛T12,L2、3、4椎体压缩性骨折,店主为此花费医疗费30000余元。事后,老薛认为自己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应由店主赔偿,但店主认为自己当时就将老薛送至医院,并垫付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已尽到合理义务,拒绝再次赔偿。二人为此争执不下,老薛遂将店主告上了法庭。
B、法院:饭店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1.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的饭店就餐时被倒塌的墙砸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1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鉴定费等9719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 被告在答辩中首先对原告受伤表示同情,但同时认为:墙倒塌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拉扯帘子导致墙壁倒塌,故被告只承担补偿责任;被告已支付30000元医疗费和2000元其他费用;原告的赔偿清单按照被告全责的比例承担,不合理,原告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后续治疗费10000元,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起诉,本次不应支持。
3.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饭店经营者,对顾客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789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承担1800元,由原告老薛承担430元。
C、律师建议
《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店家作为饭店的管理人,应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这种义务以合理限度为宜。但本案中,店家对饭店内有存在可能发生安全以及侵权的隐患,应该在明显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店家明知该墙壁可能发生安全事故,仍没有提醒客户的注意,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受害者在索赔时应注意保存证据。向法院提供受伤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人于何时、何地因为被告的某些行为造成什么样损失;赔偿护理费、医疗费的应提供医院开具需要陪护的证明及医药费的凭证;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