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开发商拒付剩余工程款被农民工告上法庭
2014年底,包工头卫师傅挂靠洛阳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河南某建设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由卫师傅参与建设偃师市某楼盘项目8#、10#楼水电暖安装工程的施工。2016年11月18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河南某建设公司陆续向卫师傅支付小部分工程款后,便以公司与洛阳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已向其付清工程款为由,拒不支付其余的工程款,但根据承包协议河南某建设公司尚欠卫师傅工程款210万元。卫师傅多次上访投诉无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B、法院认定,河南某建设公司应向实际施工人卫某支付欠付工程款。
庭审中,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发包方洛阳某公司将偃师市某楼盘项目8#、10#号楼发包给河南某建设公司建设施工,河南某建设公司又将该楼水电暖安装工程交给卫师傅施工,卫师傅因没有相关建设资质挂靠洛阳某劳务公司,并与河南某建设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卫师傅组织工人施工、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工程款也由河南某建设公司向卫师傅直接支付,卫应为实际施工人。且该工程已于2016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河南某建设公司与洛阳某公司之间也出具工程结算书,确定该工程水电暖工程总造价为566万元,扣去已支付的工程款以及税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河南某建设公司仍应向卫师傅支付163万余元,发包方洛阳某公司在欠付河南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C、律师提醒:工程款结算纠纷保留证据很重要
工程款与结算纠纷纷繁复杂、专业性强,在其诉讼法律实务中重点有三个方面:
1、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已成就(时间届满,附条件成就)。《司法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司法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工程价款是合法的价款。工程款纠纷中利息的诉求——关于利息的标准及起算规定:《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司法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