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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丨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量:407

洛太普法丨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4日,王某组织朋友聚会,其驾车载乘李某前往某餐厅聚餐,后于某也到达该餐厅,遂三人一起就餐。席间,王某、李某二人饮酒,于某未饮酒。聚餐结束后,醉酒的王某驾车带着同样醉酒的李某一起离开,路上王某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李某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程序合法,故予以确认。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相互间存在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但李某未对王某饮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任何劝阻,存在过错;且李某更是在明知王某醉酒的情况下开车仍选择乘座,其仍未尽到确保安全注意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故应减轻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定由王某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由李某自担30%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王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70%。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八款、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 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 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 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第 一千二百零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李某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对自身的损失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朋友间的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相互之间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若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即存在以下四种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违反该种谨慎注意义务:

  (1)强 迫劝酒行为;

  (2)故意劝酒行为;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

  (4)未劝阻醉酒者酒后驾车。本案中,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员,其明知王某饮酒后驾车却未加劝阻,且更是乘坐王某酒后驾驶的车辆,过错明显,因此,应对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结果自担一部分损失。

  生命只有一次,希望人人都能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热爱生活,敬畏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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