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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侵权判定是专 利审判实践中的重难点问题,《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 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 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同时明确,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还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而《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等同原则的适用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即专 利法理论上的捐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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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捐献原则的具体规定
对于捐献原则,我国专 利法及专 利法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其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 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规定看出,捐献原则作为专 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如果专 利权人在专 利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个实施方案,但在专 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没有将其纳入或试图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该实施方案被视为捐献给了公众。当专 利申请被授权后,专 利权人在主张专 利权时不得试图通过等同原则等将其重新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捐献原则实质上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一种限 制。
02
侵权判定中捐献原则的适用
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雪儿公司)与陈顺弟、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 利权纠纷提审民事案中,涉案专 利名为“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 利,权利要求1记载:“……第10步是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中;第11步是充气试压检验;……。”涉案专 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将第10、11步互换的步骤顺序。
被诉侵权方法采用的是先充气试压检验,后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的步骤。
陈顺弟主张:涉案专 利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步骤10、11的顺序可以调换,权利要求1并未排除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一技术方案,因此调换步骤的技术方案应当纳入涉案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本案不应适用捐献原则。
法院认为:《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五条中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 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 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该条文的规定,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理解披露但未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被专 利权人作为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另一种选择而被特定化,则这种技术方案就视为捐献给社会。本案中的情形正是如此。涉案专 利说明书在第3页中明确记载了第10、11步的步骤可以调换,而这一调换后的步骤并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因此调换后的步骤不能纳入涉案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乐雪儿公司关于第10、11步的步骤调换方案应适用捐献原则的主张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03
专 利侵权判定中确立捐献原则的合理性
专 利制度的价值不仅要体现对专 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要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准确确定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是为专 利权人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需要,也是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维护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需要。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确立捐献原则,就是对专 利的保护功能和公示功能进行利益衡量的产物。该规则的含义是,对于在专 利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反映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能包括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对于在说明书中披露而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如果不适用捐献原则,虽然对专 利权人的保护是较为充分的,但这一方面会给专 利申请人规避对较宽范围的权利要求的审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会降低权利要求的划界作用,使专 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成为一件过于灵活和不确定的事情,增加了公众预测专 利权保护范围的难度,不利于专 利公示作用的发挥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因此,捐献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平衡专 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04
合理确定专 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方式
实践中,专 利申请人有时为了容易获得授权,权利要求采用比较下位的概念,而说明书及附图又对其扩张解释。专 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主张说明书所扩张的部分属于等同特征,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实际上,这是一种“两头得利”的行为,而捐献原则的适用会让这种行为再无利可图。因此,专 利申请人或者专 利权人在撰写和修改专 利申请文件之初,应当了解《专 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专 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和其发明创造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撰写方式,获得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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