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那么在合法分包下,分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答案是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通过上述法条可知,分包人对于总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如果已经到期,总承包人迟迟不予支付,而总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也已经到期,总承包人却迟迟不要求发包人支付的情况下,分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权利。
因此,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即:(1)分包人对总承包人的到期债权合法;(2)总承包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影响分包人债权实现,也即总承包人不履行对分包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而且因此导致分包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3)总承包人的债权已到期;(4)总承包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总承包人自身的债权。
综上,合法分包的分包人,在总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为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考虑选择行使代位权,代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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