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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9年3月,赵某、孙某和刘某共同投资500万设立了A公司,三人分别占有70%、20%、10%的股权。次年,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拟以增资扩股500万元的方式吸纳郭某作为股东,股东会一致同意确保郭某每年享有不低于25%的分红。随后,四人及A公司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郭某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确保每年12月31日前向郭总支付不低于25%的保底分红”。协议签订后,郭某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2022年受新冠疫情影响,A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盈亏持平,故年底未能向郭某支付分红款。郭某对此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5%的保底分红。郭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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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郭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是要看郭某与其他股东及A公司约定的保底分红条款是否有效。
保底分红条款的效力一直以来都是投资领域中的热点话题。保底分红条款是指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得分红;而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投资者仍能保证收回投资本金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种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可能对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各国公司法在股东利润分配上,一般都采取“无盈利不分红”的原则。我国《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必须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有剩余的利润可以分配时,还需要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后才能进行分配。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形而进行分红,有损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因此,保底分红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在法院判决中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然而,在投资协议中,如果投资人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约定保底分红条款,由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投资人无论 公司盈亏,均保证按期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润,这种情况下,保底分红条款的法律效力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
综上所述,保底分红条款的法律效力并非绝 对。本案中,A公司当年盈亏持平,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案涉的保底分红条款与《公司法》规定不符,故该条款无效,郭某的诉求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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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在现代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股东保底分红的条款设计。关于保底分红条款的签订和履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这类条款通常会被认定无效,股东之间应当尽量避免此类约定。
2.其他股东承诺“若公司不能支付保底分红,自愿补齐分红”,该类承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且对公司及债权人不构成损害,则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目标公司在签订保底分红之类的协议时,应向所有股东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在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决策。且保底分红条款的签订和修改,应经过公司股东会的民主决策,确保条款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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