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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456

洛太普法|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承建工程,赵某分包部分工程,赵某招用王某在工地干活。赵某无建筑资质和劳务资质。某天,赵某在驾车带领王某干活的返程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赵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同时,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赵某一次性赔偿了王某某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后王某某等人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认定王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依法裁定确认王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接着,王某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依法认定王某属于因工死亡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王某某等人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该仲裁委不予受理,王某某等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等人已经从赵某处获得的赔偿款应予扣除,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时扣除赵某已向王某某等人支付的赔偿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效力。之后,王某某等人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再审认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王某某等人有权对实际侵权人即赵某提起民事诉讼,也有权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因此,王某某等人从赵某处获得的赔偿款不应从某建筑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遂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王某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裁判要旨

  (1)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律师分析

  本案中,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公死亡的情形下,会产生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受害人有权基于侵权关系并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在工伤保险责任中,受害人有权基于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向用人单位所主张的一种补偿;二者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是并存的关系,侵权之债的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无关。故受害人亲属从实际侵权人处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不应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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