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请托办事行为屡见不鲜,我们常常遇见为了孩子上个好学校,为了找个好工作,或为了获得某些资格或指标,出资请他人帮忙“疏通关系”来办成该事,但往往结果不尽人意,那该笔费用该如何处理?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又如何?
法律分析
实务中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处理上大体分为四种情况:
情形一:不支持诉请,请托事项本身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非法利益不受保护,并且损害公共利益,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违法请托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其引发的纠纷不是民事法律纠纷,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委托人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扰乱了社会秩序,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均系非法的,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情形二:支持或部分支持诉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支持予以返还或部分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成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形(委托合同、中介合同、民间借贷等为案由),合同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规定请托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的相关合同无效,取得财产的行为人,应当返还或结合案情依据双方各自过错,部分返还所支付的请托款项。
情形三:支持诉请,法院认定构成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法院认定受托方无法律依据获得请托方财产,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款项返还至请托方,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2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托人收取请托支付的款项进行不正当的操作,以达目的,且具有非法性质的,其获得请托费用没有合法根据,请托人有权要求返还。
情形四:如果请托事项违法,且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涉嫌犯罪,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刑事案件中,受托人明知自己不具有为委托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向委托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以获取委托人的信任,收取办事费用后并未实施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或诈骗罪。
虽全国各地法院对“请托办事”破坏社会规则的委托事项因审判理念、价值取向等存在差异,采取的裁判思路各有不同,但笔者结合近几年河南地区司法实践的情况,在民事部分,法院裁判观点大多转变为上述第 一种观点,认为其违法请托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不符合法治社会发展潮流,不应受法律保护,法院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对于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请托办事,应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助长社会不正之风,但如果“受托人”可以将该费用据为己有,不用返还的话也有违社会主义价值导向,因此有待高院出台指导意见或者指导案例,以统一裁判标准。还是提醒大家不要过于相信“走后门”请托办事,避免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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