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普法专栏

洛太普法|离职后发现患上职业病,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6-06 浏览量:91

洛太普法|离职后发现患上职业病,怎么办?

  李先生原本在A公司工作,其工作岗位存在比较严重的噪声危害,工作三年后,李先生感觉自己听力下降,经常耳鸣,遂向单位提出进行职业病体检,但是体检结果显示李先生的身体并没有问题。介于李先生身体实在不适,就要求A公司将其调离现在的岗位。李先生调离现在的岗位到其他岗位后,无法适应新的岗位,于是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了A公司。离开A公司后李先生自行前往当地的职业病医院进行检查,职业病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诊断李先生的病情属于职业性噪声聋。后A公司向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工伤认定处依法认定李先生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因A单位依法给李先生缴纳有工伤保险,故在赔偿完李先生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就不再赔偿其他项目,认为应当由当地社会保险中心赔偿。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在查看了李先生的相关材料后认为:李先生的工伤认定书上所载明的工伤发生时间是在其从A公司离职后,当时其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属于断缴状态,因此社保中心不能为李先生赔偿。后李先生无奈,找到我咨询,到底应该谁来赔偿。

  单位和社保中心各执一词,究竟是谁说的对?将李先生的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究竟有没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究竟应当谁来支付?

  01

  李先生的职业病是否构成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李先生的职业病虽然是在离开噪声危害岗位并从A公司离职后发现的,但是李先生离开该岗位后并没有再从事有噪声危害的岗位,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点并不受李先生是否离开该岗位或者是否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影响。

  02

  A公司依法为李先生缴纳有工伤保险,那么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A公司支付还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A公司在李先生工作期间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且在李先生诊断为职业病后积极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李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

  后本案在张律师代理李先生起诉当地社保中心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社保中心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及护理费等。

  张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工作环境存在患职业病风险的岗位,应当按时安排员工参加职业病体检,作为员工本身,工作之余应当更加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

  本文作者

640_wx_fmt=jpeg&from=appmsg&tp=webp&wxfrom=5&wx_lazy=1&wx_co=1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图片和文字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我站观点。本站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有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