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由乙方作为供货商入驻甲方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乙方从平台接取订单,按订单供货,甲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结算。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拒不支付质保金,乙方诉讼至法院。
庭审中甲方提起反诉,称合同约定,乙方需要在甲方接收订单的当月开具进货发票给甲方,否则因开票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跨月开具发票,甲方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造成甲方损失,应从质保金中扣除。
一审法院判决甲方支付乙方质保金,同时乙方支付甲方税款。
乙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达成调解,甲方支付质保金,乙方撤诉。
02
律师观点
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正常进行税额抵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异议,且甲方按照发票金额向乙方支付货款,合同已履行完毕,乙方迟开发票的行为并未造成甲方损失。合同约定与合同履行不符,以实际履行为准,甲方与乙方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条款的变更。
03
答疑解惑
1.迟延开具增值税专票是否影响甲方进项税额的抵扣?
不影响。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 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因此,不会因为乙方迟延开具增值税专票就导致甲方无法抵扣。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乙方向甲方迟延开具增值税专票,即使甲方当月无足够的销项税额用于抵扣,不足的部分仍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扣。综上,只要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票不存在法定不可抵扣情形,均不会影响甲方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而造成税额损失。
2.乙方迟开发票行为是否会造成甲方的税额损失?
经与二审法官沟通:如果甲方及时抵扣则并未造成甲方税额损失;如果甲方并未抵扣,则会造成甲方税额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损失由乙方承担。
04
律师提醒
1.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避免产生纠纷;
2.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应以诚信为本;
3.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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