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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24-06-28 浏览量:96

洛太普法|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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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概要

  2022年8月18日张某驾驶奔驰牌小汽车(2021年3月购买,价值50万元)与胡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此次事故胡某负全责,张某无责任。”同时经奔驰4S店确认,奔驰小汽车除发动机完好外,其它部件均损坏,需要修理。随后张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修理费、车辆施救费、替代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费......

  热点问题:张某请求胡某承担车辆贬值损失费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法院会支持张某的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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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裁判观点

  (一)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支持。该观点认为衡量损失时应当先考虑车辆修复后的使用功能,而非今后对车辆交易带来的影响;其次权利人的车辆属于自用车辆,目的在于实现其使用价值;该车辆经过修理,更换部分零件同时产生旧部件更新之溢价。

  (二)事故车辆出售价值必然减少,导致权利人合理预期利益减损,故应予支持。该观点释明车辆贬值损失应予支持,同时由于权利人诉求仅依据二手车交易网等查明贬值损失具体价值,故法院认为该参考依据不足以证明车辆贬值实际损失,在自由裁量权下支持部分贬值损失费。

  (三)车辆贬值损失是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应予支持。该观点表明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并且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了贬值损失的具体价值。虽然《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只列举了四种应当赔偿财产损失的情形,但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对这四种情形之外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故车辆贬值损失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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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观点

  第 一,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权利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进行完全赔偿,符合填平原则的民法原理。

  第二,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价值得以修复,但是其车辆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等都难以恢复至原配置状态;其次交易时折旧程度一致的车辆,事故车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它车辆;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

  第三,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车辆贬值损失实际是交通事故中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权力的直接财产损失,属于一种“无形的损失”。

  第四,车辆贬值损失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交通事故比较严重时,车辆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存在车辆贬值损失;一般的车辆损失经过修理是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而车辆贬值损失的数值是一个专业问题,必须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定,而不是一般人的认识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受害人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数值,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机构根据市场行情、车辆损害情况、车辆新旧程度等作出专业评估。

  综上所述,张某的车辆贬值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上,同时车辆贬值的具体数值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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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汇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 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本文作者

魏瑞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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