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企业会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使用这些资金会向出借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就该部分利息是否能够扣除,如何扣除本文做简要介绍。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依法扣除。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上述“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也就是说对超过部分是不允许扣除的。
二、扣除需要有合法发票作为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中也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就现行税收政策,对利息支出应当提供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三、企业扣除前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对利息扣除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还规定上述金融企业是指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
综上所述,对一般企业利息所得税扣除需要有效发票、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对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