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最近几年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对事实婚姻了解甚少,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抑或把同居行为或出轨行为视为事实婚姻,提出法律之外的要求,今天就事实婚姻能否构成重婚谈一点看法。
1994年12月14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在法律上就不再保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办理结婚证即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比如农村现在仍然大量存在的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在婚姻法上不认可双方是婚姻关系,只认可是同居关系,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起诉离婚。在1994年之前办理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的,如果现在离婚,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仍然需要到法院起诉离婚。那是否意味着,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有配偶的人可以随便的和其他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不受法律制裁呢?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对待事实婚姻,目前仍是实施的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也不是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
同时,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对事实重婚,法律也是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仍然是有条件的,也就是仅限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成了定案的关键,但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往往较难取证。只能从邻居的证言、亲戚朋友同事们的证言、物业公司的证明、孩子的出生证明等等方面入手,好在法律认可的证据的形式也在多样化,录音、录像、微信、短信等可称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无过错方的权益总能得到保护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要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从做一个有心人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