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张某受王某雇佣,到郑州一建筑工地做保安,同时做一些杂活,月工资2000元。2017年5月18日张某在工地上用推土车推垃圾时因路面不平摔倒受伤,并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股骨胫骨骨折,花费医疗费3万元由王某垫付。出院后双方达成《工伤赔偿解决协议》,由王某一次性赔偿二次手术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补助工资工资27200元,工伤赔偿事宜一次性解决完毕,张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此后张某久治不愈,不能正常行走,2021年3月到医院复查被诊断为右侧创伤性股骨头坏死、重度骨质疏松、右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右膝关节滑膜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万元。为此张某提起诉讼至法院,在诉讼中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张某的伤情和2017年工地受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张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解决协议》,王某赔偿各项损失25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张某2017年4月受伤,2021年3月才发现伤情严重,已经过去4年了,张某伤情加重和2017年工地受伤有关系吗?
张某2021年的伤情是因2017年在工地受伤所致,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属于医学专门性问题,法官也无法准确判断,张某作为原告负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张某向法院申请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张某2017年在工地受伤和2021年的伤情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如果张某的伤情加重是因为张某二次受伤或者其他原因介入,与此前无关,那么张某的诉求会被法院驳回。
另一个问题,张某和王某已经签订了《工伤赔偿解决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张某能否反悔要求撤销《工伤赔偿解决协议》?
《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张某第 一次出院后与王某达成《工伤赔偿解决协议》时,因张某文化水平低、专业知识匮乏,对自己的伤情及损伤并未完全知悉就与王某达成协议,但《工伤赔偿解决协议》约定的后续费用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协议中约定的支付后续费用27200元后赔偿事宜一次性解决完毕的内容存在显示公平,故该部分约定应予撤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实际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
为什么法院只判决王某承担实际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
张某在工地上用推土车推垃圾时因路面不平摔倒受伤,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张某受伤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法院判决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责任。
是不是所有赔偿金额比实际损失少的协议都可以撤销?
不是的,按照《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才可以撤销。如果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张某在签协议时可以预料到后期病情加重,很可能导致股骨头坏死等症状,那么张某完全知道签订协议的后果,不存在被王某利用的情况,张某签订协议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再主张撤销协议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张某后续产生的损失和之前签订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不存在明显失衡,法院也不会判定撤销合同。
此类事情笔者遇到几起且全部都是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引起,伤者通常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意识到伤情的严重性以及会导致的伤残情况,便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但事后发现久治不愈病情恶化,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生活贫困。遇到这类情况要及时携带病历找医生和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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