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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实践中代位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8-19 浏览量:0

洛太普法|实践中代位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民法典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和实现自身的债权,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相对人将其对债务人的义务向债权人履行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0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

  1、当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法院会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只能是财产关系,但不局限于合同关系,也可以是类合同的财产性质的法律关系,比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

  2、债权债务关系已届清偿期,未到期的债权不得行使代位权。

  3、债权必须是确定的债权,比如有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文书,或者公证过的合同文书等等,此类债权代位权的行使,法院只需做形式审查。但如果没有确定的债权,法院应当对债权是否确定合法做实质性的审理,但事实上,大多数法院一般不会太过深入的了解具体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事实,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会认为该债权债务关系是确定的。

  02

  一般当原告提起代为诉讼时,都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次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确定及到期,该评判标准基本与条件一的判断标准一致。

  0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关于“怠于”的理解,通常认为是没有进行诉讼或者仲裁,但在实践中,法官判断依据比较严格,除了没有诉讼或仲裁外,可能还要求你提供其他证据。

  04

  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该部分权利具有人身属性或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因此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比如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等。

  实务中,法官一般会认为行使代位权是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时,才由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因此,在债务存在争议或不够明晰的情况下,同时存在有其他救济途径时,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会比较严苛,一般不会承认代位权的成立或以其他理由不予立案。

  现实中的案例,甲公司享有乙公司的债权,而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甲公司的债权迟迟无法实现,因此起诉丙公司行使代位权,虽然没有明晰的结算,但在甲乙双方负责人的电话录音中,乙公司负责人明确认可该债权,丙公司为某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律师前去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法院审核后以管辖权错误为由,不予立案。后来通过律师多方面努力,终于立案,但在庭审阶段,乙公司当庭否认对甲公司的债务,而法官表示因为乙公司不承认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明确的结算,不认可代位权的成立,甲公司撤案。该案件中,法官对于债权的确定,完全不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只因为没有文字版的结算文书,第三人当庭否认就认为没有确定的债权。

  因此,大家在实务中,要认真分析案情,多分析几条诉讼策略,尽量找到稳妥、快速的方式进行。而代位权要慎用,但是如果非常有把握,代位权仍然是实现当事人利益诉求的优秀诉讼策略。

  本文作者

陈冰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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