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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太普法|关于对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

发布时间:2024-08-23 浏览量:0

洛太普法|关于对食品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理解

  2024年8月21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广为争议的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就该司法解释中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谈谈自己的理解。

  01

  应予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药品管理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或“退一赔损失三”。《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善意索赔”和“恶意索赔”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善意索赔

  “善意索赔”即“不知假买假”,指购买者不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不知道药品是假药、劣药而购买,在此情形下购买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

  (二)恶意索赔

  “恶意索赔”即“知假买假”,指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明知所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但仍然购买,在此情形下购买者也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对于“恶意索赔”,《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

  1、恶意高额索赔

  “恶意高额索赔”,指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购买,然后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

  2、连续购买索赔

  “连续购买索赔”,指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在一次起诉中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一赔十”。

  3、反复索赔

  “反复索赔”,指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02

  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对于“善意索赔”和“恶意索赔”均予支持,但支持的范围不同。

  (一)对“善意索赔”支持的范围

  对善意索赔,《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购买者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理解为“全部支持”。

  (二)对“恶意索赔”支持的范围

  对恶意索赔,《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对于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的情形下,应当综合考虑多次购买同一食品的总数,从而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也就是在合理范围内“部分支持”。

  (三)惩罚性赔偿责任竞合

  1、责任竞合

  如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假药、劣药而销售,则构成欺诈,购买者既可选择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主张“退一赔十”,也可选择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2、变更主张

  在“退一赔十”主张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购买者可变更主张为“退一赔三”。

  03

  购买者是否“恶意”的举证责任

  《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将购买者是否为“恶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生产者和经营者,规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04

  不予惩罚性赔偿的情形

  “恶意制造假象”的,不予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从而要求“退一赔十”的,不予支持。

  对于“恶意制造假象”从而要求赔偿的,主张赔偿方式不同,其后果可能大不相同:

  (一)直接向商家索赔

  如果购买者以投诉、起诉等方式相要挟从而索取赔偿金,容易被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

  (二)以起诉方式向商家索赔

  在这种情形下,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被驳回诉讼请求;二是如果构成虚假诉讼,则罚款、拘留。

  05

  司法解释的缺憾

  《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恶意制造假象”的情形,但仅规定“购买者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的,不支持其索赔请求。但什么情况属于“恶意制造假象索赔”?其与“恶意索赔”如何区分?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毫无疑问会对司法实践造成困惑,还有待高法院在时机合适时作出进一步解释。

  本文作者

康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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