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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有转款凭证,借款关系一定成立吗?

发布时间:2018-05-11 浏览量:505

有借条、有转款凭证,借款关系一定成立吗?


A、借款十二万,还款十六万,还被借款人起诉。

2016年3月,小赵为炒期货通过朋友介绍向李某陆续借款12万元,约定月息五角(对,你没看错,不是五分,而是五角),因为是边借边还,旧债没有还完就又借新债,到2016年12月,小赵自己都不知道借了李某多少钱还欠李某多少钱。2017年1月,经李某结算,小赵给李某出具了12万的借条,并约定借款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7年3月,李某向涧西区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赵归还12万元的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接到法院传票后,小赵和小赵的家人陷入了恐慌,曾考虑和李某协商,通过再向李某支付8万元来解决,但对方坚决要求小赵支付12万元的借款。无奈之下小赵向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王文智律师、裴杰律师求助,希望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接受了小赵的委托后,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团队,对小赵和李某之间经济往来进行了仔细的梳理,因为小赵本人对和李某的借款及利息约定记忆模糊,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洛太律师事务所的杜鹏律师、王文智律师、裴杰律师通过对小赵提供的交易记录进行仔细的分析,从中分析出小赵的借款、还款及利息的约定。终于通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帮助,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小赵终于不用偿还不属于自己的借款了。

B. 洛太律师: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但中间需要搞清楚的法律问题却每个案件都不同,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

1、民间借贷案件,不仅要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并且要对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进行审查,同时要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能力、借贷原因等诸多方面的事实。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民间借贷案件对利息的约定有诸多的不同版本,建议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帮助,来理清哪些是应付的利息,哪些是不应当支付的利息,从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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